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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

第一條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: 
一、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學生尊人自尊,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。 
二、 引導學生身心正常發展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, 
三、 養成學生良好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 
四、 確保班級教學與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 
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,應依下列的原則處理: 
一、 尊重學生人格及尊嚴。 
二、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 
三、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 
四、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 
五、 培養學生反省能力與自制力。 
六、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犯錯而懲罰多數或全班學生。 
七、 管教學生違規行為時,應注意比例原則。 
第三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進修、研習,閱讀相關刊物,以增進專業知能。 
第四條 凡學校或教師安排的教育活動,教師都應負起輔導及管教學生之責任。 
第五條 教師應對學生付出真誠關懷,並實施生活、學習、心理、健康等輔導。 
前項輔導若遭遇情節重大,需具有特殊專業者,得請其他相關單位輔協助。 
第六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進行、違反學校規定,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活動時,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及管教。 
前項輔導若遭遇情節重大,需具有特殊專業者,得請其他相關單位輔協助。 
第七條 教師管教學生時,應確實了解學生之行為動機,並詳加說明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有任何體罰學生之行為,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;教師若有不當管教之行為,應依相關規定處理。 
第八條 教師因輔導及管教學生所獲得的資料,依法律規定,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。 
第九條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應秉持公平的原則,不受學生之性別、種族、地域、能力、成績、宗教、黨派等等外在因素影響。 
第十條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應秉持客觀的原則,對涉及爭議的學生做適當勸導,並就爭議事件公正處理之, 
第十一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給予嘉勉、獎卡、或其他適當之鼓勵。 
第十二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參照個人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行為,採取下列幾項措施: 
一、 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 
二、 取消參加課表列以外之活動。 
三、 適當調整座位。 
四、 留置學生進行課後輔導或行為矯正。 
五、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。 
六、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七、 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 
八、 賠償所損害知公物或他人物品。 
九、 其他 
前項措施於必要時,教師除可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之外,得請學校其他相關單位協助。 
第十三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,教師得移請學校做出下列處置: 
一、 假日輔導。 
二、 心理輔導。 
三、 轉換學習環境, 
四、 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。 
五、 移送司法或相關機關處理。 
六、 其他 
第十四條 依十二條第九款及十三條第六款規定,處理學生輔導與管教時,其執行過程應經正常程序,並不得對學生造成身心之傷害。 
第十五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者,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代為保管,必要時得通知家人或監護人領回。 
第十六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,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,其組織、獎懲標準、運作方式等規定,得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人士、家長,共同訂定之。 
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下列物品者,教師應立即處置,並視情節輕重,移送相關單位處理。 
一、 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、槍砲、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。 
二、 毒藥、毒品、麻醉藥品。 
三、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、圖片、影片。 
四、 菸酒、檳榔或其他有害學童身心健康之物品。 
五、 其他違禁品。 
第十八條 教師及學校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,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的原則,了解事情經過,並給予當事人、家長、監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。 
第十九條 教師及學校為重大獎懲決議後,應做成決定書,並記載事實、理由、及獎懲依據,通知當事人、家長、監護人。必要時,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。 
前項決定書,由校長核定後執行,若校長認為決定不妥,得退回再議。 
第二十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遭處分後,教師應追蹤輔導,必要時會同輔導單 
位,協助學生改過。對於必須接受長期輔導者,學校得要求家長、監護人配合,並協請專業輔導單位或醫療機構處理。 
第二十一條 學生、家長對於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者,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。 
第二十二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,並送縣府備查。

 

中華民國九十三月八月一日訂定 
中華民國九十四月九月九日修訂之 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訂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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